- 王志祥;徐嘉崎;
我国关于拐卖妇女、儿童犯罪的立法存在“重卖轻买”的现象。理论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的法定刑存在维持论、买卖同罚论以及有限提高论三种观点。维持论忽略了收买行为的附带性,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规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拐卖妇女、儿童犯罪而非后续重罪。买卖同罚论忽略了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在主观恶性、客观危害上的差异。拐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收买行为,不应对二者予以同罚。根据罪刑均衡原则,出于惩罚犯罪的正义性、预防犯罪的合理性的需要,应当有限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的法定刑。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侮辱罪、诽谤罪,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应当高于侮辱、诽谤罪。在法定刑提高幅度的判断上,出于追诉需要,结合国内外立法,可以考虑将本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至7年有期徒刑。
2022年06期 No.203 19-29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92K] [下载次数:5979 ] |[引用频次:34 ] |[阅读次数:1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- 倪铁;陈诺;
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,新设的监察权与警察权联系密切,这其中以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间的互动最为频繁。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是监警构造中最主要的内容,但当前尚存在制度文本粗疏、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缺憾。对于监警构造的优化,可尝试在监察机关内部设置监察警察,在为监察机关提供基本执行力量的同时,赋予公安机关在协助监察调查过程中必要的独立性。监察警察的创设可从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、职权范围的厘定、配套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展开。
2022年06期 No.203 30-37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56K] [下载次数:430 ] |[引用频次:6 ] |[阅读次数:0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- 戴盛赟;
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难改“重上游犯罪,轻下游犯罪”的惯性思维,主要存在不区分犯罪所得来源、总分则条文适用不清与对合法投资收益的没收缺乏说明三个问题,而且这三个问题之间存在递进的因果关系。洗钱罪具有独立的不法内涵,其违法所得区别于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。《刑法》第191条的没收规定与第64条系全异关系,没收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应适用第191条的规定,没收洗钱罪违法所得应适用第64条的规定。现有学说未能提供没收合法投资收益的合理方案,应采纳不法关联说,考察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并切断财物与不法行为之间的关联。此方案可进一步作为没收违法所得的一般方案予以适用。
2022年06期 No.203 38-46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94K] [下载次数:560 ] |[引用频次:3 ] |[阅读次数:0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- 陆凌;王吉祥;
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“口袋化”,学界目前提出的解决思路不能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和有效的指引。为了预防该罪的“口袋化”,必须基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合理界定其实质违法性。在实质违法性分析中引入社会性评价要素后可知,此罪以强化市场准入监管为规制核心。在引入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这一其他法律评价要素的基础上,根据我国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》,通过刑法教义学限缩路径,可以将此罪的实质违法性界定为经营者擅自进入7类行业和领域进而造成对市场秩序的实质性扰乱。
2022年06期 No.203 47-52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46K] [下载次数:867 ] |[引用频次:6 ] |[阅读次数:0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 - 李胜男;
学界对偷租行为的刑法定性,主要有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种解决路径。但普通诈骗罪说无视被害人界定的重要意义,三角诈骗罪说缺失“适格处分行为”这一核心要素。相对而言,将偷租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可取。偷租行为并非是对不动产本身的“窃取”,而是对不动产载体所征表的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的“僭权”。换言之,偷租行为的准确定性就是利益盗窃如何确证的刑法问题。而因利益的消长变动与有体物的物理转移具有明显的区别,应根据财产性利益的特性,形塑不同于“转移占有”的“侵入财产领域”+“取得利益”的专属于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,如此可周延地解决偷租行为的刑法难题。
2022年06期 No.203 53-60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60K] [下载次数:512 ] |[引用频次:1 ] |[阅读次数:0 ] |[网刊下载次数:0 ]